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结合城乡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恢复、水文化保护及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河湖综合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