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洪排水和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
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湖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湖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