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在河湖上建设水工程的,必须符合所在流域的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
修建水库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拒马河等跨省(市)河流、官厅水库库区及市管河湖、跨区的河湖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要求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在其他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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