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管理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提出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管理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经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标图立界。
乡、镇管理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经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标图立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