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重要水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流域内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街道办事处按照管辖权限做好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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