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河湖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河湖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