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河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的补偿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