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