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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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
第二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
第三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
第四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或者组建的法律援助...
第五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
第六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可以结...
第七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
第八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九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九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第十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一条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二条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
第十三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
第十四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
第十六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
第十七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七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管...
第十八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九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
第二十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确定或者组建...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缓收诉讼费。
人民法院判决受...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利用档案资料、调查取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予以...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使当事人面临重大人身或...
第三十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按照归档规范将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归档,...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三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将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