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有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可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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