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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