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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