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