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依法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