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三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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