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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