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