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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