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不得收取费用。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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