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九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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