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七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七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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