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六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人员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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