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四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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