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