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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