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缓收诉讼费。
人民法院判决受援人胜诉的,诉讼费应当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判决受援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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