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利用档案资料、调查取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所涉及的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查阅档案资料、从事调查取证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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