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法律援助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