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或者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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