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