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