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限期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除第二款规定的以外,应当汇交规定的测绘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收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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