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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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
第二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
第三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以下统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市规划行政...
第五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
第八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九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 第九条 本市应当不断更新和完善测绘系统。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市测绘系统的数据等级和精度,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发布使...
第十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 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
第十一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本市可以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 第十二条 测制本市地形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地形图基本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标准。
本市地形图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三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三条 本市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主要包括: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维护高程控制网;
(二)测制和...
第十四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测制地形图的,应当编制测绘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区...
第十六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更新。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七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七条 规划测绘应当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
规划测绘包括规划道...
第十八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统一领导,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市测...
第十九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
第二十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二十条 各类废弃或者因变更而局部废用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市测绘...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地籍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二十三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限的界址点、界址线或...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国家统...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规定,测绘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限期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使用。
测绘成果...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测...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三条 使用测绘成果,应当征得该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测绘行政...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六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其签订《测量标...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对全市的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发行、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及其产品的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一条 编制本市各种地图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资格,并在确定的范围内编制地图;
(二)使用本市...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出版、印刷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市各种地图的,应当按照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二份。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试制样图...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开展示、悬挂、刊登、播映标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样图编制。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标明地图审图号。经审定的地图内容、形式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履行申报手续,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地图编制、展示单位不得在普通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的,刊登广告的面积不得超过地图图幅面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汇交测绘成果副本,致使其他施工单位因无法查阅有关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施...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发行、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责令停...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展示、悬挂、刊登、播映标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未按规定的标准样...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以外,由市测...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阻挠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