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二十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二十条 各类废弃或者因变更而局部废用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和报废资料,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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