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地籍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