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八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统一领导,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的普查、整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测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