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出版、印刷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市各种地图的,应当按照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二份。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地图印刷完成后30日内,编制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二份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电子地图应当提供光(软)盘及与光(软)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存储介质和纸质地图。
有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提供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就专业内容出具的审核意见。
编制地图单位所使用的地理底图,涉及他人著作权的,应当在报送审核时,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地图印刷完成后30日内,编制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二份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电子地图应当提供光(软)盘及与光(软)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存储介质和纸质地图。
有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提供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就专业内容出具的审核意见。
编制地图单位所使用的地理底图,涉及他人著作权的,应当在报送审核时,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