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标明地图审图号。经审定的地图内容、形式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履行申报手续,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编发审图号。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或者展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