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不采用国家和本市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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