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一并办理测量标志的迁建手续。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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