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对全市的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测绘部门共同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本市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市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