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以下统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测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