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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