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实行质量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