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三条 使用测绘成果,应当征得该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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