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三条 使用测绘成果,应当征得该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