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发行、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