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展示、悬挂、刊登、播映标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未按规定的标准样图编制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图出版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