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阻挠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