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测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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