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