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2-01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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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 第四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 第五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 第七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 第十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 第十二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 第十三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 第十四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 第十五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六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十七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 第十八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 第十九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第二十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